本文主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刑事风险及合规管理。 本次分享案例涉及串通投标罪,是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环节高发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乔某甲伪造印章制作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其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串通投标,属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2 案件事实: 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在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输配电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乔某甲为提高自己实际经营的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率,二人商议由乔某甲另找公司进行陪标,统一定价、制作标书,后被告人乔某甲、田某找来相关人员分别以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唐山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最终该项目由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7859685.96元中标。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遵化市2015年度生态综合治理输变电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乔某甲为提高自己实际经营的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率,二人商议由乔某甲另找公司进行陪标,统一定价、制作标书,后被告人乔某甲、田某找来相关人员分别以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坤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最终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1465345.5元中标。 经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7月12日《投标文件》内盖印的唐山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和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10月11日《投标文件》内盖印的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均系假章。上述印章为被告人乔某甲在遵化市恒信电脑服务部私自刻制。 2016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甲到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6月25日7时许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被告人田某住所将其抓获,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 法院认为: 被告人乔某甲、田某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为谋取利益,采取借用多家有资质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对公开招标的工程实施围标,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人乔某甲、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伪造印章制作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其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串通投标,属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田某于2016年6月25日7时许被抓获归案,不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田某为提高其与乔某甲共同经营的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率,二人商议由乔某甲另找公司进行陪标,并由田某找到其同事参与投标,其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所辩称的两个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损害国家利益,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4 法院裁判: 根据被告人乔某甲、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田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 5 典型意义: 以上6个经典案例均为招投标领域内以投标人为主体触发的最常见高发犯罪,即串通投标罪。 通过分析实务案例可知,近年来串通投标的行为手段不断翻新。有的控制多家公司进行挂靠,竞标者都是“自己人”,无论哪家中标都是自己中标;有的联合其他竞标者内部约定分割标段,中标后内部“分赃”;有的伪造公章,在投标文件中做手脚;有的与招标人串通,中标后共享利益;有的给招标人行贿,获得标底或操纵报价;有的投标人给其他投保人“补偿费”,将竞争者劝退;有的干脆威胁其他竞标者退出,自己坐享利益;更有的形成了稳定的恶势力组织,专门违法串标,获取巨额利益,甚至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文主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环节刑事风险及合规管理。 本次分享案例涉及串通投标罪,是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环节高发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乔某甲伪造印章制作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其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串通投标,属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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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期间,在遵化市国土资源局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输配电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乔某甲为提高自己实际经营的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率,二人商议由乔某甲另找公司进行陪标,统一定价、制作标书,后被告人乔某甲、田某找来相关人员分别以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唐山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最终该项目由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7859685.96元中标。
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遵化市2015年度生态综合治理输变电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被告人田某、乔某甲为提高自己实际经营的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率,二人商议由乔某甲另找公司进行陪标,统一定价、制作标书,后被告人乔某甲、田某找来相关人员分别以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河北坤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最终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1465345.5元中标。
经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7月12日《投标文件》内盖印的唐山翰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和2015年6月18日、2015年7月18日、2015年10月11日《投标文件》内盖印的唐山市丰南区盛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印章均系假章。上述印章为被告人乔某甲在遵化市恒信电脑服务部私自刻制。
2016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甲到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6年6月25日7时许遵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被告人田某住所将其抓获,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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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乔某甲、田某违反招、投标管理法规,为谋取利益,采取借用多家有资质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对公开招标的工程实施围标,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招标人的合法利益,被告人乔某甲、田某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伪造印章制作投标资料参与投标,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其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串通投标,属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系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其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田某于2016年6月25日7时许被抓获归案,不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被告人田某为提高其与乔某甲共同经营的遵化市祥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率,二人商议由乔某甲另找公司进行陪标,并由田某找到其同事参与投标,其所起作用并非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所辩称的两个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未损害国家利益,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乔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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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根据被告人乔某甲、田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
被告人田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上缴国库)。
5
典型意义:
以上6个经典案例均为招投标领域内以投标人为主体触发的最常见高发犯罪,即串通投标罪。
通过分析实务案例可知,近年来串通投标的行为手段不断翻新。有的控制多家公司进行挂靠,竞标者都是“自己人”,无论哪家中标都是自己中标;有的联合其他竞标者内部约定分割标段,中标后内部“分赃”;有的伪造公章,在投标文件中做手脚;有的与招标人串通,中标后共享利益;有的给招标人行贿,获得标底或操纵报价;有的投标人给其他投保人“补偿费”,将竞争者劝退;有的干脆威胁其他竞标者退出,自己坐享利益;更有的形成了稳定的恶势力组织,专门违法串标,获取巨额利益,甚至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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