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期4个注销企业案例
已注销企业,尤其存在对外股权投资的,健在的时候不是太干净,无论税额大小带病注销的企业,国家叫你来补税啦!数字治税时代通过各个部门大数据交互各种疑点无处遁形,即使已经注销的企业,被翻案将成为常态化操作。
最近短短2个月,亲身接触到4个已经注销企业被重新查税的情况,其中3个是合伙企业,都是来问怎么办?这4个案例全部涉及对外股权投资,有涉及税收洼地的也有常规注册经营的,涉及地域有浙江、深圳、江西、广西,涉及少申报收入、股权平(低)价转让、合伙企业合伙人没有按35%纳税几种情形,目前还没有涉及到大热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这种情形。案子经办单位有国家审计署、税务总局、地方稽查局,4个案子也是刚开始通知递交材料阶段,没有结案具体结果未定。
某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结束后,在没有缴纳相关税款情况下将全部收益分配给了自然人合伙人,在2021年一年前直接注销了公司登记,最近被国家审计署发布交办任务到国家税务总局再到地方管局,要求查实企业情况并且层层上报,据说数据来源于基金委、税务局、人民银行、工商信息交互。其实这家企业也不是大案要案,涉及税款仅仅200万。除了已经注销的企业所在地管局,GP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深圳也收到协查通知,要求GP提交公司经营数据核查。
这个案例主要原因是内部管理不专业、失控导致的,想当然的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没有扣掉相应税款,现在还面临如何向投资人追要税款的尴尬情况,买了教训涨了知识坏了企业名誉。
目前遇到2个案例,涉及股权转让的CC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包括后来为核定征收成立的个独,CC 工商所在地的稽查局针对的是筹划第2步,短期内两次股权转让价格差异过大,以第一次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为理由,要求企业提交资料核实,案例暂时还没有涉及到最后核定征收股权转让所在地的税务局。如果仅仅针对筹划第2步,企业最大的损失就是相当于没有筹划,还额外损失相当于股权转让价款5%的核定征收税费。企业还在关心这个税款谁来承担?要不要向中介或者招商引资的政府索赔?
某合伙企业A持有上市公司B的股票,在广州解禁时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按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后JX某地招商引资承诺企业迁移到当地后可以按20%缴纳股票交易个人所得税,还可以有一定的财政返还,并且当地承诺包注销,JX某地确实兑现了承诺。
现如今,A合伙企业上了审计署的交办名单,在JX被要求按35%补交税款。合伙企业卖出公司股权(票),合伙人是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这个税款当然得合伙人自己补,补完之后才是内部找谁算账的问题。上市公司持股平台,一般又是实际控制人同意这样筹划的,不筹划税负太高,这种直接少交税的筹划后手风险太大了。
目前的企业工商的简易注销,采用的是承诺制,企业承诺自己没有问题而且税务暂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企业基本就能顺利注销。既然企业承诺没有问题才给你注销,但是不久发现了企业存在问题,那被拎出来查补税款也是再正常不过了,既然自己吹牛没有问题才给你注销,那现在发现有问题了当然得给自己吹过的牛买单。
常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对于普遍存在的合伙企业,现在应该说“拆了庙堂,跑不了健在的和尚”,大部分人认为已经注销了,那就是万事大吉了,但是血淋淋的现实案例告诉你,在出售持有的第三方股票(权)事项方面合伙企业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只是个导管是遮住外部眼睛的一块布甚至蒙蔽自己人的布,需要拆掉导管揭开布,每个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注销并不意味着合伙人的纳税义务消失,只要您健在带病注销后风险依旧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二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不受5年的追征期限制。就事论事,最近被拎出来的案例注销最多的也就2年,超过5年的也有报道,带病注销这个期限可以追溯到多久?可以说爱你到永远。
钱的事情还是用钱解决,尽量按要求补,多部门多层级协同核实数据,对涉案企业来说有点按下葫芦起了瓢的束手无措感。
从事对外投资企业出现的涉税问题,涉及面最广的就是合伙企业,对比个人直接持股雷打不动最高20%的税率,以对外投资取得增值收益为主的独资合伙企业税负普遍在35%这一档。
合伙企业的大热是因为一方面解决了出资人同股不同权的矛盾,另一方面被视作一个导管公司可穿透到最终出资人,此前各地对取得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有限合伙人(LP)普遍按20%征税, 财税[2019]8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加上基金委新规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很难备案为创投企业,基本灭掉了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备案合伙人按20%纳税的优惠操作,不过还有通过股权转让收入按核定征收纳税这种方式续命,随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宣布这一操作寿终正寝,现在还面临多个渠道的秋后围剿。
资本交易增值空间大,涉及税款比较大,一些疑点也容易在大数据交互下现形,注销这一法宝现在也失效了。企业在资本交易时,如果没有事前规划好架构,最好按现行政策依法缴足税款,无论是少申报收入,还是多申报费用、按20%缴纳税款、非交易过户都面临多个部委或者一个部门多个层级的数据交互围剿,总有露馅的那一刻,每笔合法收入的确权经过40%左右税负的捶打才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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