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事件:据上观新闻报道,2021年3月11日,浦东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案件,抓获生产人员26岁女子曾某某,及销售人员26岁女子周某某、30岁女子郭某某等32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记者了解到,警方通报提及的30岁女子郭某某就是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的郭美美。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郭美美作为话题女王再次上了热搜榜,记得在2011,郭美美在新浪微博认证“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网名“郭美美baby”在网上高调炫富,开玛莎拉蒂,网友开展了热搜工作,扒出来郭美美毕业于湖南涉外经济学院,也到北京电影学院,还整过容,与红十字会郭长江认识且关系不明,随后引发了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
随后郭美美高调自费拍摄相关海天盛筵电影,以“我是郭美美”的宣传让名气达到了高潮,坊间更是多次流传出郭美美到全国各地商演不可描述的交易行为。
2015年郭美美因涉嫌网上赌球被北京警方抓获,最后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郭美美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
2019年7月13日,郭美美在监狱中服刑出狱了,在监狱中一天刑期未减,表现也不优秀,结束了五年的监狱服刑生活。
上一次郭美美上热搜,还是她晒一个所谓的“警校男朋友”,蹭政法机关的热度,结果网友一看是个纹身娘炮,一头白发半点没有男性的气质,实在是丢丑,气得网友直接艾特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要求严肃整顿政法干警队伍狠抓纪律作风。
时隔一年零八个月后,2021年3月11日,郭美美这次又被上海警方抓获了,涉嫌违法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这一次涉嫌的罪名不再是网络赌博,也不是为吸引眼球炫富冒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述涉嫌罪名中,郭美美都有可能涉嫌到,因警方尚未公布具体案情、情节,我们还无从分析具体涉嫌的罪名和有可能判处的刑期 ,但可以肯定的是,郭美美服刑期满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罪,属于累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购买郭美美所卖的减肥产品造成了损失身体伤害的消费者,涉及到食品安全领域,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因身体遭受到了损害的,也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郭美美等犯罪嫌疑人赔偿,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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