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判决书列明的“受害人”包括(括号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间):
1、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2014年3月-2015年1月),100万元;
2、灌云县公安局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2014年5月-8月),10万元;
3、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2016年6月-2016年8月),20万元;
4、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2016年6月-7月),10.8万元;
5、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2016年9月-12月),45万元;
6、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副院长兰某(2017年5-6月),15万元;
7、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2017年7月-8月),29.8万元;
8、林某(2017年2月-9月),14万元;
9、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2016年3月-2016年5月),20万元;2018年3月-2019年4月,与已升任副局长的刘某发生不正当关系,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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