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发现评分畸高畸低、异常低价投标等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复核纠正。
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意见》重点如下:
合作有风险,选择不谨慎,就像买了烂尾楼:多分支机构诈骗 拖欠工程款 拖欠材料款 踢开居间人 公章不唯一 安居社会责任部来解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