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预售资金监管政策已经出台! 近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滑动查询: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3、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4、公开招投标确定预售资金监管商业银行。 5、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贷款合同中应把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银行。
11、加强监管核查,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12、对出现重点监管资金支出额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匹配、资金异常拨付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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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中国银保监会去监督商业银行; 比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范围、内容、时限的细致界定; 比如开发商企业信用与资金监管额度的挂钩; 比如多部门的数据共享,跨行业、跨部门的动态监控,规避监管漏洞; 比如商业银行的公开招投标; 比如违规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商业银行的应追、应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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