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近5千户企业虚开近150亿发票
日期:2019.11.5
来源:广州市税务局
税乎网:统计以下5个处罚公告的结果,供参考: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下载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第 783 号送达公告
广州祥发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105088426136)等(详见附件):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1 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发票的具体情况详见《8.03 专案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汇总表(海珠区)》)。其中普通发票 28582 份,金额 1,732,397,641.37 元,税额 52,280,622.04 元,价税合计 1,784,678,263.41 元 ; 专 用 发 票 590 份,金52,409,532.02 元 , 税 额 8,145,008.28 元 , 价 税 合 计60,554,540.30 元。你单位存在已开具但未申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增值税 5,732,333.09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401,263.29 元、教育费附加 171,969.98 元、地方教育附加 114,646.67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情况的证明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3. 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相关证明资料;4.你单位的水电气费用信息汇总资料;5.你单位的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信息资料;7.你单位的领购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8.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等。
你单位已失踪走逃,未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90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28582 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分别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8,145,008.28 元、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52,280,622.04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 照 其 虚 开 金 额 补 缴 增 值 税 , 你 单 位 应 补 缴 增 值 税5,732,333.0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01,263.29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171,969.98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114,646.6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1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海珠区)
2.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海珠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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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下载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第 784 号送达公告
广 州 艺 星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91440101MA5AKRER88)等(详见附件):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2 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发票的具体情况详见《8.03 专案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汇总表(天河区)》)。其中普通发票 81,068 份,金额 4,334,698,305.74 元,税额 130,017,304.82 元,价税合计 4,464,715,610.56 元;专用发票 1,750 份,金额158,874,442.98 元,税额 21,582,059.03 元,价税合计180,456,502.01 元。你单位存在已开具但未申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增值税 15,099,945.04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056,996.15 元、教育费附加 452,998.33 元、地方教育附加 301,998.89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情况的证明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3. 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相关证明资料;4.你单位的水电气费用信息汇总资料;5.你单位的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信息资料;7.你单位的领购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8.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等。
你单位已失踪走逃,未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50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81,068 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分别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21,582,059.03 元、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 130,017,304.82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 照 其 虚 开 金 额 补 缴 增 值 税 , 你 单 位 应 补 缴 增 值 税15,099,945.0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56,996.15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452,998.33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301,998.8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2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2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天河区)
2.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天河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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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下载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第 786 号送达公告
广 州 市 信 鼓 商 务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91440101MA59NNE79P)等(详见附件):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4 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发票的具体情况详见《8.03 专案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汇总表(黄埔区)》)。其中普通发票 9412 份,金额 634,423,375.77 元,税额 19,068,669.97 元,价税合计653,492,045.74 元;专用发票 624 份,金额 49,525,699.84元,税额 7,856,901.13 元,价税合计 57,382,600.97 元。你单位存在已开具未申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增值税 3,255,068.7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7,854.81 元、教育费附加 97,652.06 元、地方教育附加 65,101.38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情况的证明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相关证明资料;4.你单位的水电气费用信息汇总资料;5.你单位的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信息资料;7.你单位的领购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8.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等。
你单位已失踪走逃,未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分别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941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624 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分别涉及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额 19,068,669.97 元、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 7,856,901.13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 照 其 虚 开 金 额 补 缴 增 值 税 , 你 单 位 应 补 缴 增 值 税3,255,068.7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7,854.81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97,652.06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65,101.3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4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黄埔区)
2.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黄埔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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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下载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第 785 号送达公告
广 州 朗 普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91440101MA59RHWE68)等(详见附件):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3 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2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你单位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发票的具体情况详见《8.03 专案空壳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汇总表(增城区)》)。其中普通发票 13,074 份,金额 761,964,020.30 元,税额 22,861,556.00 元,价税合计784,825,576.30 元;专用发票 30 份,金额 1,958,303.14 元,税额 326,796.86 元,价税合计 2,285,100.00 元。你单位存在已开具但未申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补缴增值税326,796.86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2,875.78 元、教育费附加9,803.91 元、地方教育附加 6,535.94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情况的证明材料;2.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相关证明资料;4.你单位的水电气费用信息汇总资料;5.你单位的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信息资料;7.你单位的领购发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8.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等。你单位已失踪走逃,未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0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3,074 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额 326,796.86 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税额22,861,556.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3 号)的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 照 其 虚 开 金 额 补 缴 增 值 税 , 你 单 位 应 补 缴 增 值 税326,796.8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875.78 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 9,803.91 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 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 6,535.94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3 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 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19〕80330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增城区)
2.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增城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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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红勇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第90562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红勇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CJ4HBXH等)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90004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等发票87,158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85,359 份,涉及虚开税额195,204,915.17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1,799 份,涉及虚开税额24,517,548.31 元(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况详见《广州红勇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发票情况表》)。
税乎网注:根据附件统计价税合计为68亿。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情况的证明材料;2.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3.你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相关证明资料;4.你单位的水电气费用信息资料;5.你单位的社保费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购票记录、开具发票信息资料;7.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资料;8.其他证明资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85,35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799 份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虚开税额为195,204,915.17 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税额为24,517,548.31 元(虚开发票的具体情况详见《广州红勇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虚开发票情况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税务处理决定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9000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19〕9000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