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拖延工程款的纠纷
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前,装饰公司需要先开具等额的发票。后工程按时竣工,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支付第二、三期的工程款,因此装饰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1)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房地产公司需要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违约金。
该房地产公司辩称:要求其承担工程款利息以及违约金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因为装饰公司未按约向房地产公司提供发票,房地产公司按约滞留部分工程款,不属于违约,也不应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关于房地产公司是否构成逾期支付以及是否应承担利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
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付使用,据此认定工程款的发票问题不能成为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不承担逾期利息的合理理由,对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应予以支持;故法院支持了装饰公司的全部请求。
上述是因未开具发票而拒付工程款最终败诉的案例,可见实践中法律以及法院的做法是越来越偏向于保护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在最新公开的关于《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我们还发现了以下几点与支付工程款有关的福利:
1、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承包方有拖欠实际施工方款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发包人的,在核实情况后要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3、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滥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
5、约定质量保证金的,须在保质期满后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对核实、结算结果无异议的,应当自完成核实、结算之日起15日内返还质量保证金。
6、该办法还提出,要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业务入口 请填写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姓名:
联系电话:
来访目的:
单位名称:
邮箱:
简要说明:
提交成功,我们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客服专员: 1573838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