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哦,前提是该笔发票关联的交易过程你是“无辜”的,也就是所谓的“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税务机关怎么判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善意的?日常检查中如何操作?下面为大家揭秘。
1.适用情形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或税前扣除,但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善意”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偷税处理。
2.证据要求
(1)开票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
(2)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行为对增值税影响情况的相关证据资料,如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纳税人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等。
(3)反映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如合同、相关账簿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物流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资金往来凭据、当事人陈述等。
3.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上述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
(4)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就其接受的虚开发票补征企业所得税。
综上,一旦被税务局通知已抵扣进项票被证实虚开,企业一定要尽力证实交易的真实性,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各类虚开发票处理结果中最轻的一种,仅仅补交发票票面上的税款,无滞纳金、罚款,不需要补征企业所得税,后遗症最小!而且,未来若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还能再次抵扣进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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