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目前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伴随着94税制改革出现,虽经严刑峻法打击,但是其猖獗态势仍未得到根本遏制。目前,作案手段向团伙化、专业化、智能化发展,危害十分严重。参与虚开发票相关企业资金流、货物流、票流能够相互对应,合同、协议、委托书等较为齐全,账面货款收付与发票开具保持一致,资金回流逐步趋于复杂、严密。此外,2015年4月之后,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表现出手段简单及“粗暴”的特征,体现了一个“快”字,即快注册登记、快速大量领取专用发票、快速大量开具发票、快速走逃失踪。一些方法原先很少使用的虚开方法被频频使用,如以未开具发票销售收入负数冲开票收入,凭空申报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金,虚开发票后即于当月月末在金税系统中违规作废,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相关人员真实身份隐蔽较深。这些新形式下的犯罪活动也是目前税务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重点关照的对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其在主观方面必须要具备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虚开范围的界定涵盖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个方面,只要参与了虚开,就会被囊括进去。如经甲居中介绍,乙企业以收取开票费的形式为丙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则甲、乙企业、丙企业的行为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般情况下属于行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成立并不必然以抵扣税款的实现为必然条件,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法定数额,即使没有抵扣,也会构成犯罪,虚开和抵扣,是构成本罪的两个选择性条件。
所以说,办企业一定不能有侥幸心理,不可参与虚开发票的任何一个环节,哪怕当个开票介绍人,也有可能把让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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