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公司: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一般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最终民事责任往往由总公司承担。 1、很多人来谈合作开设分公司,听起来看似合法合理。 2、实际上更多是披着羊皮的狼,打着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的幌子,行诈骗之实,用假公章、假证书去当地组建一个管理混乱的场所,包装成和总公司一样拥有各项权利与功能的实体,其实就是一个空壳,这样包装的分公司俗称为分身或影子公司,实质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诈骗公司。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是在当地工商局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管理人员有总公司派住,权力权限受主公司授权,公章也是在公安局备案。反之,往往涉嫌诈骗。 4、就像金融诈骗一样,你想挣人家的高利息,人家要的是你老本;你想通过“假公章”、“分公司”少交些管理费,人家看中的是你的工程款,一不小心让你倾家荡产,一夜回到解放前。最终,受伤的总是实际干事的项目施工人和建设方(甲方),人家早已经过律师做好的一切准备,提前将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进行了隔离,通过这种不光彩甚至违法犯罪的方式实现了“苦一人富三代”。提前将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进行了隔离,“苦一人富三代”。“苦一人富三代”。 5、有安全品质的公司自创立之初之都会严格管控公章和资质,就是为了保护甲方、工程项目承包人、工程项目分包方及各相关劳务人员的根本利益。赚钱不容易,所以希望管理费能低点,都理解,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寻求合作。合作时应验证公安局公章备案合法手续,在资料过程中使用的公章应到公安机关做个公章鉴定来识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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