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57-3838-5509

邮箱:3476447868@qq.com

以介绍“工程”为名实施诈骗,你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3-01-29 10:46:39 763人看过

如果有人告诉你“我有关系、后台,只要你花一些钱,就可以帮你搞定一项工程”,你会相信吗?注意!轻信、贪婪是诈骗最容易攻破的弱点。男子曾某就以子虚乌有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达百万元。


近日,潜江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曾某诈骗一案。

案情回顾

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曾某以介绍工程,合伙购买土地、商厦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共计人民币139.1万元。上述款项并未用于被告人曾某向被害人刘某承诺的事项,而是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潜江法院以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9.1万元。

在此类案件中,很多被告人往往利用了被害人想找关系、走捷径的心理,以花言巧语骗取当事人钱财。在此,希望广大市民在遇到一些吹嘘自己能通过关系介绍工程项目的人时,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行业融合不是我们的特色
合伙致富才是

扫码关注微信

扫码关注微信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57-3838-5509  地址:河南省  邮箱:3476447868@qq.com 网站备案号: 豫ICP备1800338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