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二娃是梁山公司的董事长,梁山公司通过竞标中标了一个桥梁工程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中约定了,合同金额9000万元和合同价款按季度支付。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业主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二娃再三催促,业主依然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只是简单回复竣工后一次结算。
二娃怎么办?
解析
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业主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可见,业主支付工程款是其法定的义务。
业主拒不支付工程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或者折价,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款项仅限于工程款,不包括利息等费用。
依据新版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可见对利息没有要求,业主也是要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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