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的纪律执行机构、国家的反腐败的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在实施监督监察、纪律检查和办理案件中,也出现了部分“害群之马”。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加大力度,清理自身门户。在此过程中,中央也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和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队伍的约束。
例如,中央发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52条,明文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若有以下四大情形,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四大情形,也是常见的纪检监察机关违法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他们在监督、监察、办案过程中,自身违规的四大情形。
第一,私存、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在日常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凡事出现这类情况,无非两大方面的原因:要么是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人员或需要回避的亲属,为他们销毁、隐藏证据或控告材料;要么是接受了他人的贿赂和请托,为他们私存、销毁控告检举材料,以达到帮助他们蒙混过关、逃避调查的目的。 第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这类的情况也常常在办案中出现。
例如,违规处理同级党委常委的举报材料。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纪委监察机关在收到举报本级党委常委、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线索或材料,应该上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作为接受的机关或个人,既不能私自藏匿、处理,也不能将这些材料交给被检举人或被控告人。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这些材料交给同级党委负责人,就希望自己“暗中帮助”他们,为自己升迁等捞取资本,或进行利益交换。这种情况,一旦被查实,也将被严肃处理。
第三,故意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对这类通风报信的情形要严肃处理。该办法还规定: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正因为不能100%杜绝这类现象,一些人员仍然不愿意实名举报,而采取匿名举报,究其原因,就是担心办案人员泄露举报信息。
第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于隐瞒、谎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多种,比如,耽误案件的最佳调查时期,导致相关人员毁灭证据;再如,不能及时查处贪污受贿等行为,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造成不良影响;再如,不能及时查处贪官,导致贪官继续在位上,做出更多违法乱纪的事情,这都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表现。
对于负责监督、监察公职人员的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出现自身违法,往往后果是更加严重。因此,党和国家不断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其对案件线索处理及立案调查的全过程,目的就是避免出现“灯下黑”,打造廉洁高效的纪检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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