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者承担了责任,可向挂靠者行使追偿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京高法发[2007]168号)第47条末段即规定:“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由于建设工程实际由挂靠人施工,工程款实际由挂靠人收取,挂靠人应作为终局责任人,被挂靠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这也就意味着,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的连带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挂靠人是最终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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