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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洋与李婷自大学期间开始交往,2015年两人分手。2012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买房屋一套,因周洋当时不具备购买房屋资格,二人商议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周洋支付首付款1588519元、购房款160000元,李婷支付剩余房款440000元,房屋登记在李婷名下。
2016年6月30日,周洋在取得购房资格后,与李婷联系办理房屋过户,但李婷置之不理。周洋称其发现李婷通过中介公司拟将上述房屋进行出售,周洋认为,房屋是双方共同购买,李婷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前女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周洋占78.3%权属份额,李婷占21.7%权属份额。
李婷则称,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周洋无权分割,而且周洋支付的购房款是对其的赠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周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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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审理过程中,二人均表示双方原计划结婚,购买的房屋打算用作婚房,但后来因为感情原因分手,双方分手后房屋一直由李婷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洋与李婷在处于恋爱关系期间共同出资并以李婷名义购买了海淀区房屋一套,是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并因矛盾结束恋爱关系,房屋购置目的已无法实现,虽然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最终,法院判决李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产权,李婷协助周洋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醒
男女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恋爱期间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汽车及家具等,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出资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要慎重,可以事先要签订出资协议,约定一下各自所占份额,同时也要对房子的出资情况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做好保留。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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