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1日讯(通讯员 朱宇 记者 张可)2020年年底,陈某携带着大量劳动用工材料来到南京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投诉一家装饰公司拖欠包含他本人在内的16名农民工2018年的工钱,寻求执法部门的帮助。新区执法总队依法受理其投诉事项,并及时立案调查。
执法部门现场调查
可让执法队员们没有想到的是,在调查的第一步,就遇到了难题。原来,由于欠薪时间较长,投诉人陈某投诉的项目已完工,总包单位早已撤场,管理人员均返回公司经营地浙江省,而陈某填写的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也已停机,多次拨打均无法联系。无法找到被诉公司及其负责人,案件便无法开展有效调查,更别说取得实质性进展。
经研讨,执法人员认为当务之急是与总包单位建立沟通渠道,于是便向该装饰公司经营所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请求当地执法部门协助调查,最终,经过多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单位授权委托人王某携带相关材料前来新区总队配合调查。通过审核单位提供的陈某工作的项目有关的劳动用工材料及对授权委托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发现总包单位已足额支付该项目上所有的工资工资,且陈某所反映的16名农民工并不在总包单位提供的名单当中,单位也不认可与这16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执法人员再次联系投诉人陈某,向陈某核实相关情况。在要求陈某提供有总包单位管理人员盖章或签字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和其余15名工人电话及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陈某多次找借口推脱,拒不提供。在执法人员的调查下,陈某这才吐露实情。原来,陈某实际身份是该项目的包工头而非民工,那15个人是他招来干活的,工资实际由陈某本人约定、发放。但因为该项目包工亏损,无法支付工人工资,便动起了“歪点子”,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事宜讨要工程款,企图浑水摸鱼。
执法人员当场向陈某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陈某作为用工主体,应该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的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风险转嫁给民工兄弟,要及时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陈某表示近期将发放拖欠的工人工资。
校对 王菲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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