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农民工普遍存在,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加上施工项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艰苦及其他一些原因,农民工频繁跳槽的情况比较普遍,一般说来,均没有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的分包合同比较普遍都会约定由施工企业直接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队伍或包工头,但也有建筑企业用《工资表》和《用工记录表》为依据来发放农民工工资,这样的处理容易产生税务上的风险。
(1)建筑企业直接以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直接以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这种方式比较常见。就因为常见,从而有些地方税务局不认可建筑企业以现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资发放形式,也就意味着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和用工记录表为依据来发放农民工工资
不少地方税务局,为了配合当地政府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需要,在对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认可劳务公司开的劳务发票作为建筑企业的劳务人员工资成本依据,不认可建筑企业以工资表和用工记录表的形式作为工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既然是内部员工,就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缴纳社会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税务局稽查罚款的隐患。由于现阶段国家对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转入接续政策存在地域限制等原因,加上施工项目存在工期短、工作艰苦及农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农民工频繁跳槽、流动性大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企业所在地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4)工程总承包企业代发分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
现阶段,工程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都会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通过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代分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然后,总承包企业将其代发农民工工资从其支付的分包款中进行抵减。这很容易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情况发生,也更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2)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人员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建筑企业必须将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农民工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3)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
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建筑企业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建筑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用工形式的 “农民工”为建筑公司员工,就按工资薪金列支成本费用,只要是合理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农民工的工资在建筑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中进行成本核算。核算依据是项目的考勤记录、农民工工资表清单。
(4)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
由于个人包工头与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劳务承包经营合同,农民工视属于包工头的队伍人员而不是建筑企业的雇佣员工,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包工头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包工头在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成本,在会计科目“工程施工——劳务成本——人工费用”核算。
(2)如果包工头不到工程所在地国税局代开劳务发票,则建筑企业凭必须将包工头及其所带的农民工看成建筑企业自身的施工队伍,凭农民工的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记录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在“应付职工薪酬——民工工资”科目核算。
(1)建筑企业可以选择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工程总承包企业代发分包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分包施工企业在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以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多少元”。分包施工企业可以将工程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的银行回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起留存备查。
(3)如果建筑企业一定要以现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必须与每一位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给农民工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建筑企业必须收集每一位农民工亲自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签字的用工考勤表,和财务部自制的有每一位农民工签字按手印的工资表,一起装订存档备查。
千万不要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政府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风险,也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后在建筑市场上很难生存发展。
业务入口 请填写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资料!
姓名:
联系电话:
来访目的:
单位名称:
邮箱:
简要说明:
提交成功,我们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
您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的客服专员: 1573838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