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工程行业竞争激烈,一些项目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出发点,本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而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方(地方政府)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工程款,建设完成后再进行偿付。
现如今,为啥很多工程公司不敢再碰垫资工程了?
垫资工程有可能让你辛辛苦苦几十年,一下回到解放前。见证过很多这类事情的发生,在工程行业竞争惨烈的如今,很多工程企业:
1盼着天上掉项目
“兄弟,我看你为人实诚,信得过。我把一个项目交给你做,做完就验收结账,不过要垫资。”
很多朋友听了这话肯定是高兴的合不拢嘴,虽然明知垫资有风险,但想想这年头僧多肉少,能接到活儿就不错了,垫资也无所谓了。
如果垫点小钱都还好,遇到大工程,你根本没那么多钱垫,只好借钱,一些包工头还铤而走险求助高利贷。
2烫手的山芋
等把高利贷借了,工程也干了,工程款不像甲方承诺的那么好拿。
你不催吧,不给。说话语气重点吧,说你说话难听。温柔点吧,不把你当一回事。
你催了,但也没用,得到的答复总是“没时间验收”“暂时没钱”“再等等,下个月一定给你”。
拿不到工程款,雪上加霜的事情接踵而至,工人要生活,要工资。不发工资行不行?跑路行不行?肯定都不行。
很多工人跟包工头都是乡里乡亲的,时间一长肯定被工人指着鼻子骂,还连累家人。而且就算携家带口的跑路,法律也不会放过咱。
那怎么办呢?又跑去借钱或者借高利贷,把工人的工资给结了。
3一个字“亏”
就这样欠了两屁股债。日子一天天过去,利息越来越多,压的喘不过气。
无奈之下,只武器维权。
顺利点的很快打赢了官司也拿到了工程款,可是这笔钱或许还不够还高利贷。
因此,很多踩过这个坑的朋友都不愿意接垫资工程,再大的利润也不干。
在目前的大还存在要求垫资施工,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
垫资和以审计名义拖延支付工程款是很多施工单位倒闭的罪魁祸首!
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7月起正式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款逾期支付1.5倍利息!
9月4日,工信部发布《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应支付利息。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2、不得以审计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资金困难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承担支付义务。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作为发包人的,承包人拖欠款项时,发包人在核实情况后要 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 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拖欠严重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限制其申请新的投资项目。
7 、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受理相关投诉。被投诉人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转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019年9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修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
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
2017.6.25
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且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 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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