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遏制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近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意见》提出,规范施工发包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
《意见》提出,规范施工承包行为。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
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
《意见》还提出,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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