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的规定。 3.0.4 1 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施工中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0.5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表3.0.9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土壤源热泵系统、建筑饮用水供应系统等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弱电、空调、给排水分部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1)给排水分部中增加了建筑饮用水系统、游泳池及公洪浴池系统、水景喷泉系统、监测与控制仪表等子分部; (2)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子分部增加了消防喷淋系统安装、防腐绝热、管道冲洗、消毒、试验与调试等分项。等等。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8、规定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9、增加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检验的规定。 5.0.7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齐全,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10、修改了各验收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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