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时间 |
延长程序 |
延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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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
继续盘问 |
12小时→24小时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至48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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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 |
8小时 |
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
不得超过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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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扣留、查封 |
30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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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审查 |
30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至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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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治安案件 |
30日 |
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
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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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传唤、拘传 |
12小时 |
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
不得超过24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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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检察院批捕 |
拘留后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
延长1-4日/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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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侦查羁押期限) |
2个月 |
(一般)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1个月 |
延长至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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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期限届满7日前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
延长2个月/再延长2个月 |
延长至7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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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 |
3个月 |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
每次不超过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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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
6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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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
2年 |
每次续冻不超过2年 |
名称 |
时长 |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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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
禁闭 |
1-7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24小时内决定 |
停职 |
10-60天 |
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申诉5天内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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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6个月 |
任免机关领导成员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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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
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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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 |
18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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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撤职 |
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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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
申请回避 |
2日内 |
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治安案件移送 |
24小时内 |
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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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送达 |
5日内 |
公安机关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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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申请/决定 |
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重新鉴定一次为限;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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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治安案件被侵害人 |
2日内 |
公安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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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
20日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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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调解 |
7个工作日内 |
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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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罚款 |
15日内 |
到指定银行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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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 |
24小时内 |
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24小时内进行询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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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
7日内 |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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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送达 |
2日内 |
公安机关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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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
不少于60日 |
无法直接送达、代收、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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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决定报备 |
24小时内/2日内 |
人民警察/交警报所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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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手续 |
24小时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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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申请/决定 |
3日内/2日内 |
办案部门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3日内违法嫌疑人可要求听证;公安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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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通知书的送达 |
举行听证7日前 |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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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
拘留后的讯问 |
24小时内 |
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拒绝作证的拘留 |
10日以下 |
经法院院长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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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不得超过12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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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
不得超过6个月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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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送看守所 |
24小时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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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送看守所 |
立即 |
必须出示逮捕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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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后通知家属 |
24小时内 |
制作拘留/逮捕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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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执行 |
24小时内 |
法院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24小时内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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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3日内 |
公检法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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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的解除 |
3日内 |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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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产处理 |
6个月 |
解除查封、扣押6个月内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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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的接触 |
3日内 |
通知金融机构并通知被冻结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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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 |
1个月 |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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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的送达 |
3日内 |
送达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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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 |
7日内 |
对不予立案不服,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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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议决定 |
7日内 |
原决定公安机关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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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核 |
7日内 |
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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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复核决定 |
7日内 |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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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立案理由 |
7日内 |
公安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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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立案 |
15日内 |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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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案审查 |
3日内 |
决定立案的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机关并退回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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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刑案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 |
3日内 |
移送机关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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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件通知家属 |
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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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重新鉴定的决定 |
3日内 |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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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罪犯的交送 |
1个月内 |
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交送监狱执行 |
违法/犯罪行为 |
追诉时效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6个月内 |
其他违法行为 |
2年内 |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 |
5年 |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 |
10年 |
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 |
15年 |
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 |
20年;20年后必须追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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